(2015)临民一初字第038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杨某与郝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03823号原告:杨某,女,1978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告:郝某,男,197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郝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在民事诉讼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未侵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 判 长 杨子全代理审判员 段鸣涛代理审判员 孙庆健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徐洪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