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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中民一终字第5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金某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某某,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中民一终字第502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张某某。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金某某。上诉人张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和龙市人民法院(2015)和头民初字第1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张某某于2015年10月15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张某某在二审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某某撤回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共300元由上诉人张某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郑贞子审判员  咸柱英审判员  池东波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朴珍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