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兰执字第14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甘肃西北圣达商贸城有限公司与甘肃广义商贸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甘肃西北圣达商贸城有限公司,甘肃广义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兰执字第143-1号申请执行人甘肃西北圣达商贸城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法定代表人赵永强,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豫侨,甘肃率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甘肃广义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法定代表人李强,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甘肃西北圣达商贸城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甘肃广义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甘民二终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甘肃广义商贸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4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3525216.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甘肃广义商贸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甘肃西北圣达商贸城有限公司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甘民二终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时,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陈 伟执行员 唐力军执行员 高李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姚舒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