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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薛民初字第9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郝友东与李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友东,李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薛民初字第961号原告:郝友东。被告:李磊。原告郝友东诉被告李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郝友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郝友东诉称,2014年9月1日,被告向原告借现金12,000元,并约定当月月底还清。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无钱为由拒绝偿还。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2,000元。被告李磊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2,000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1个月。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偿还原告借款。本院认为,原告郝友东与被告李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借款到期后,被告应及时偿还原告借款。被告欠原告12,000元借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郝友东借款12,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李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磊光人民陪审员  周 鹏人民陪审员  张延丽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贺梦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