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伍家岗执字第004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赵长琼与陈宇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长琼,陈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伍家岗执字第00411号申请执行人赵长琼。被执行人陈宇。赵长琼与陈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作出的(2014)鄂伍家岗民初字第0130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位于宜昌市伍家夷陵路附149号房屋(房屋产权证号:宜市房权证伍家字第××号)归赵长琼所有,陈宇自收到40000元补偿金之日起五日内将该房屋腾退给赵长琼。因陈宇在收到补偿金40000元后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赵长琼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将宜昌市伍家夷陵路附149号房屋(房屋产权证号:宜市房权证伍家字第××号)变更登记至其名下。本院认为,应将宜昌市伍家夷陵路附149号房屋(房屋产权证号:宜市房权证伍家字第××号)变更登记至赵长琼名下,本案执行费50元由赵长琼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宜昌市夷陵路附149号房屋(房屋产权证号:宜市房权证伍家字第××号)变更登记至赵长琼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宋文春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孔 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