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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独执字第29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黄昌全与叶惠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拉玛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昌全,叶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独执字第295号申请执行人黄昌全,男,汉族,1966年9月出生,住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被执行人叶惠(曾用名叶慧),女,汉族,1970年5月出生,住独山子区。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独民一初字第2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被执行人叶惠应向申请执行人黄昌全支付装修款1000元、案件受理费25元。另外,被申请执行人叶惠应负担申请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叶惠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叶惠系独山子区第五幼儿园保育员,有稳定的工资收入。以上事实有工资证明证实。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叶惠的工资收入1075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李德全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白新凯执行案件移送裁决审批表案号(2015)独执字第295号案由承揽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人黄昌全被执行人叶惠执行标的1025元执行费50元基本案情该案于2015年8月19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叶惠应向申请执行人黄昌全偿还借款30000、案件受理费275元、申请执行费350元,合计30625元。被执行人叶惠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叶惠系独山子石化公司矿区服务事业部公共事务管理公司员工,有稳定的工资收入。以上事实有工资及奖金证明证实。承办人意见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叶惠的工资收入1075元。承办人:年月日局长批示请李德全审查办理。局长:年月日备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