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枞民一初字第016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刘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枞民一初字第01654号原告:刘某甲,女,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委托代理人:吴兆斌,枞阳县横埠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吴剑,枞阳县钱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乙,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原告刘某甲与被告刘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邱养林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吴兆斌、吴剑,被告刘某乙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某甲诉称:2010年6月,刘某甲与刘某乙经QQ网络聊天相识,后恋爱同居生活,2013年农历腊月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刘某丙,一直随刘某甲生活。刘某甲与刘某乙婚前缺乏了解,性格不合。婚后,双方未建立起应有的夫妻感情,经常为家庭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另外,刘某乙沉迷于赌博与网络游戏,对家庭及子女不尽应有的义务。现刘某甲与刘某乙已分居生活,夫妻关系已经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故请求法院判决:一、刘某甲与刘某乙离婚;二、婚生子刘某丙由刘某甲抚养教育,刘某乙依法给付子女抚养费。刘某乙辩称:婚生子刘某丙一直随刘某甲与刘某乙双方生活。2015年8月,刘某甲不愿意与刘某乙共同生活,为此双方分居生活至今。另外,刘某甲诉称刘某乙沉迷于赌博、网络游戏不属实。综上所述,刘某甲与刘某乙夫妻感情并没有彻底破裂,故刘某乙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刘某甲与刘某乙于2010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年××月××日经政府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刘某丙。婚初,刘某甲与刘某乙夫妻感情尚可。婚后,双方因家庭生活琐事偶有争吵,导致夫妻关系有所不睦。2015年8月26日,刘某甲以其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具状本院,因而成讼。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当维护和睦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刘某甲与刘某乙自2010年相识、恋爱,于××××年登记结婚,双方婚前应彼此了解,且应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现刘某甲与刘某乙在共同生活期间,虽因家庭生活琐事偶有争吵,导致夫妻关系有所不睦,但从目前证据看,尚不能认定其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只要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能够正确处理婚姻家庭关系,加强交流和沟通,互相理解,彼此谅解,夫妻和好是完全有可能的。故对刘某甲要求与刘某乙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刘某甲要求与被告刘某乙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刘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邱养林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周珊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