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蕲春民一初字第004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陈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蕲春民一初字第00468号原告:陈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 判 长 王又林审 判 员 田 刚人民陪审员 胡全友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嘉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