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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蕲春民一初字第004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陈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蕲春民一初字第00468号原告:陈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 判 长  王又林审 判 员  田 刚人民陪审员  胡全友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嘉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