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行初字第59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高永峰行政处罚管辖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临沂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临行初字第597号原告高永峰诉被告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费县大队交通行政处罚一案,费县人民法院以此案需要指定管辖为由报请本院指定管辖。本院认为,该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更为妥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管辖。审 判 长 孙诚霞人民陪审员 邢 志人民陪审员 赵 亮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彭倩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