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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执字第045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河北海钺耐磨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恩菲瑞林矿冶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海钺耐磨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恩菲瑞林矿冶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执字第04571号申请人河北海钺耐磨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迁安市夏官营镇夏官营村西。法定代表人付宏江,董事长。被执行人北京恩菲瑞林矿冶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丰台区西四环南路134号。法定代表人秦永光,董事长。河北海钺耐磨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恩菲瑞林矿冶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年丰民(商)初字第0449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北京恩菲瑞林矿冶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二零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之前给付原告河北海钺耐磨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货款两万九千元;二、若被告北京恩菲瑞林矿冶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未按协议第一条履行付款义务,原告河北海钺耐磨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就货款三万四千二百二十八元的未付部分及利息(以货款未付部分为基数,自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至实际给付之日至,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申请强制执行;三、双方争议自此解决,再无其他纠纷。案件受理费三百二十八元,由被告北京恩菲瑞林矿冶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前交纳)。权利人河北海钺耐磨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院依法查询北京恩菲瑞林矿冶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情况,未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询问,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现被执行人北京恩菲瑞林矿冶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河北海钺耐磨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丰执字第0457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林 风审 判 员  马世平代理审判员  王 宁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郑 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