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泗商初字第0057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8-17
案件名称
张正国与泗阳县实验初级中学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正国,泗阳县实验初级中学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泗商初字第00575号原告张正国。被告泗阳县实验初级中学,住所地泗阳县众兴镇淮海中路**号。法定代表人孙家斌,该学校校长。原告张正国诉被告泗阳县实验初级中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何伟成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5年9月10日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正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泗阳县实验初级中学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正国诉称:原泗阳县葛集初级中学于2004年11月29日、2005年12月31日分别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0000元、10000元,尚余利息款人民币3000元没有归还。由于教育发展需要,2003年7月份经教育主管部门安排撤销泗阳县葛集初级中学,被告于2014年8月15日出具证明证实上级主管部门已安排被告支付该笔债务,然而关于上述款项被告至今未还。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泗阳县实验初级中学归还原告利息款人民币758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泗阳县实验初级中学未作答辩也未提交书面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案外人泗阳县葛集初级中学因办学于2004年11月29日和2005年12月31日分别向原告借款30000元、10000元,后归还了借款本金,尚欠原告3000元利息没有归还。2014年8月15日,被告出具证明一份。主要内容:原泗阳县葛集初级中学2006年11月29日因筹建餐厅及宿舍楼借张正国人民币叁万元-2005年12月31日因“六有工程”接近扫尾急借张正国人民币壹万元,以上两笔借款本金原泗阳县葛集初级中学已还,尚余人民币叁仟元未还(该账已转入我单位)。因教育发展需要原泗阳县葛集初级中学已被撤销,上述债务教育主管部门安排我单位支付。特此证明。2015年8月18日,被告支付原告2242元,尚欠758元。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未果,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以上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以及原告提供的借款单二份,2013年6月20日原泗阳县葛集初级中学、2014年8月15日泗阳县实验初级中学出具的证明各一份予以证实,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与原泗阳县葛集初级中学间借款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泗阳县葛集初级中学被教育主管部门撤销后,其债务由教育主管部门安排给被告承担,被告予以接受。原告与被告间形成新的债权债务关系,被告应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依法偿还债务,原告诉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定如下:被告泗阳县实验初级中学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正国75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泗阳县实验初级中学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何伟成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林 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