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岚民保字第2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林孔操与魏飞、林小钦诉中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林孔操,魏飞,李小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岚民保字第251号原告林孔操,男,1970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委托代理人魏文禄,福建求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飞,男,1989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被告李小钦,女,198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原告林孔操因与被告魏飞、李小钦买卖合同纠纷,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魏飞、李小钦所有的位于福建省平潭县潭城镇房产予以财产保全(保全价值以260000元为限)。原告林孔操已向本院提供其岳母陈振钦所有的位于福建省平潭县潭城镇的房产进行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林孔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登记在担保人陈振钦名下的位于福建省平潭县潭城镇的房产予以查封。二、对登记在被申请人魏飞名下的位于福建省平潭县潭城镇的房产予以查封。三、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不予办理上述房产的转让、过户及抵押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何 斌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蔺文涛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