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思民初字第1447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陈喜住与郭进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喜住,郭进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14478号原告陈喜住,男,1983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软件园A区。被告郭进财,男,1982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喜住与被告郭进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以拟与被告郭进财通过其他方式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绍金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陈喜住负担。审判长 吕云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沈冰芸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