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隆民初字第163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薛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民初字第1639号原告薛某,农民。被告张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薛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薛某负担。审 判 长 赵东胜代理审判员 曹 菁人民陪审员 贾婷婷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