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民初字第039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北京温泉双海供暖服务中心与陈顺立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温泉双海供暖服务中心,陈顺立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百八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延民初字第03954号原告北京温泉双海供暖服务中心,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县延庆镇自由街温泉西里小区,组织机构代码:78896641-6。法定代表人李双武,主任。委托代理人刘世斌,北京刘世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顺立,男,1970年9月10日出生。原告北京温泉双海供暖服务中心与被告陈顺立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刘世斌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顺立经本院依法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北京温泉双海供暖服务中心诉称,我中心是延庆县延庆镇温泉西里小区的供暖单位,被告是该小区××室房屋的产权人,该室的建筑面积为101.60平方米。我中心按照有关规定在2012至2013年度、2013至2014年度、2014至2015年度为被告提供了冬季供暖服务,收费标准为每建筑平方米16.5元,但被告未及时向我单位交纳该3年度的冬季供暖费5029.2元。此款经我中心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该3年度冬季供暖费5029.2元。被告陈顺立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是延庆县延庆镇温泉西里小区的供暖单位,被告是该小区××室房屋所有权人,该室的建筑面积为106.36平方米。原告按照有关规定在2012至2013年度、2013至2014年度、2014至2015年度为被告提供了冬季供暖服务,该3年度冬季供暖费收费标准为每建筑平方米16.5元。2015年5月25日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交纳该3年度冬季供暖费,共计5029.2元。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被告享受了原告提供的冬季供暖服务,但被告未及时交纳该3年度冬季供暖费。现原告要求被告交纳该3年度的冬季供暖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诉讼中被告经本院依法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视为其放弃抗辩权。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顺立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北京温泉双海供暖服务中心二〇一二年至二〇一三年、二〇一三年至二〇一四年、二〇一四年至二〇一五年度冬季供暖费,共计五千零二十九元二角。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被告陈顺立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管红颖代理审判员 郭卫忠代理审判员 马家欣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