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黄石中执字第0010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与黄石市格力信工贸有限公司、万荣华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黄石市格力信工贸有限公司,万荣华,刘素华,万迎春,大冶市鑫泰铜业贸易有限公司,大冶市仁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黄石中执字第00107-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桂林路1号。代表人高均平,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黄石市格力信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团城山开发区杭州西路(石华大厦B-113号)。法定代表人万荣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万荣华。被执行人刘素华。被执行人万迎春。被执行人大冶市鑫泰铜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冶市观山私营商贸小区。法定代表人万迎春,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大冶市仁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冶市荟萃路农发行大院101号。法定代表人周国良,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黄石中民一初字第0000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黄石市格力信工贸有限公司、万荣华、刘素华、万迎春、大冶市鑫泰铜业贸易有限公司、大冶市仁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履行偿付欠款本金及利息等计16,001,900.17元之义务,本院已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黄石市格力信工贸有限公司、万荣华、刘素华、万迎春、大冶市鑫泰铜业贸易有限公司、大冶市仁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虽有财产,但目前不宜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亦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黄石中民一初字第0000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可依法适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绪清审判员 颜学平审判员 陈 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伍任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