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里执字第140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杨常云与哈尔滨市道里区鸿运液化气服务站所有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常云,王仲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里执字第1405-4号申请执行人杨常云,女,1967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道里区。被执行人王仲新(原哈尔滨市鸿运液化气服务站投资人),男,1956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退役军官,住哈尔滨市道里区。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2012)里民一初字第18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杨常云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返还车辆15台,案件受理费5100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杨常云与被执行人王仲新自行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王仲新于2015年10月起每月偿还申请执行人杨常云不能返还车辆的损失费7000元,至偿付20万元时止。申请执行人杨常云自愿放弃其他请求。因履行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杨常云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不履行偿付义务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文才审判员 高冬梅审判员 武广文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海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