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郓执字第8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江苏省宿迁市洋河镇古河酒业有限公司与王汉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省宿迁市洋河镇古河酒业有限公司,王汉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郓执字第832号申请人江苏省宿迁市洋河镇古河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洋河镇。被执行人王汉举,住山东省郓城县。申请人江苏省宿迁市洋河镇古河酒业有限公司与王汉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郓城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8日作出(2014)郓商初字第106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苏省宿迁市洋河镇古河酒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询,现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郓城县人民法院(2014)郓商初字第106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正建审判员 刘丙库审判员 刘晓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旭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