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涡民二初字0077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安徽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刘田、相慧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田,相慧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涡民二初字00778号原告:安徽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15210367-4。法定代表人:蒋红岩,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祥,系安徽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弓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建华,系安徽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弓支行员工。被告:刘田,男,1979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安徽省涡阳县石弓镇神桥行政村东神桥自然村***号,身份证:3412231979********。被告:相慧娟,女,1980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安徽省涡阳县石弓镇神桥行政村东神桥***号,身份证:3412231980********。原告安徽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刘田、相慧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自愿、合法,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免收。代理审判员 刘静静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显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