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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中立民终字第0677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XX耀与湖南苏宁云商有限公司、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捷特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湖南苏宁云商有限公司,XX耀,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捷特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前锦网络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中立民终字第067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苏宁云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黄兴中路80号湘浙汇商厦负1-6层。法定代表人赵蓓。被上诉人(原审原告)XX耀。原审被告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捷特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住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星沙大市场5区51栋236号。原审被告前锦网络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60号乐凯大厦2307单元。法定代表人孔卫东。上诉人湖南苏宁云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XX耀、原审被告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捷特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前锦网络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长沙县人民法院(2015)长县民初字第0262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上诉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成立劳务派遣关系,上诉人为被上诉人的用人单位,其住所地位于长沙市芙蓉区。另被上诉人无证据证明其劳动合同的实际履行地在长沙县。故请求依法撤销长沙县人民法院(2015)长县民初字第02624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根据被上诉人(原审原告)XX耀提交的起诉状所写明的诉求、事实和理由以及提供的证据,被上诉人XX耀主张其一直负责长沙县空调的安装,且本案所涉及的工伤事故亦在长沙县星沙镇万家丽北路山水湾发生,则长沙县为劳动合同履行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长沙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訸审判员 向 丹审判员 肖志红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袁 琦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