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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法栗民特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2015栗民特2号判决书

法院

衡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亚丽,王家豪,阳月娟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法栗民特字第2号申请人王亚丽,女,2010年6月7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学生,住衡南县栗江镇林泉村乌师组。申请人王家豪,男,2013年9月11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学生,住址同上。二申请人的法定监护人唐蓬幼,女,194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务农,住衡南县栗江镇林泉村乌师组。系二申请人的奶奶。被申请人阳月娟,女,1988年11月4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务农,住衡南县栗江镇林泉村乌师组。系二申请人的母亲。申请人王亚丽、王家豪要求宣告被申请人阳月娟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王亚丽、王家豪诉称:申请人王亚丽、王家豪的母亲阳月娟于2013年9月离家出走,经其亲友多次寻找至今杳无音讯,下落不明,现已达两年之久。申请人王亚丽、王家豪的父亲王一卫于2015年1月自杀身亡。现申请人王亚丽、王家豪跟随监护人唐蓬幼一起生活。故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被申请人阳月娟失踪。经查,阳月娟,女,1988年11月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南县人,户籍地和住所地均为湖南省衡南县栗江镇林泉村乌师组。2008年11月28日,被申请人阳月娟与二申请人的父亲王一卫在衡南县栗江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于2010年6月7日生育一女孩王亚丽,2013年9月11日生育一男孩王家豪。被申请人阳月娟于2013年9月生下男孩王家豪之后因精神病发作自衡南县栗江镇林泉村乌师组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2015年1月25日,二申请人的父亲王一卫自杀身亡。现申请人王亚丽、王家豪向本院申请要求宣告被申请人阳月娟失踪,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了寻找被申请人阳月娟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被申请人阳月娟仍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阳月娟下落不明已满两年,申请人王亚丽、王家豪申请宣告被申请人阳月娟为失踪人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阳月娟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贺荣辉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志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