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中一法三民一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白加路与赖宏、许慧钲、利景等返还原物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加路,胡宝伦,温亚奇,赖宏,许慧钲,利景全,刘宝文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一法三民一初字第25号原告:白加路,男,1954年6月3日出生,澳门居民,现住广东省中山市。委托代理人:李明阳,系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宝伦,女,1946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委托代理人:曹小芹,系广东XX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温亚奇,男,1976年10月25是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廉江市。委托代理人:吴小嘉,系广东洋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赖宏,男,澳门居民,暂住广东省中山市。委托代理人:曹小芹,系广东XX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慧钲,女,香港居民,暂住广东省中山市。委托代理人:钟维松,广东闻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利景全,男,香港居民,暂住广东省中山市。被告:刘宝文,男,香港居民,暂住广东省中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白加路诉被告胡宝伦、温亚奇、赖宏、许慧钲、利景全、刘宝文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加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原告已付),诉讼保全费820元,共计172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伍青花审 判 员  吴立和代理审判员  唐 群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魏曼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