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安民初字第149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石某某与甘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某,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安民初字第1497号原告石某某,男,1975年9月29日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江安县。被告甘某某,女,1973年5月29日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江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某某与被告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石某某于2015年9月30日以被告甘某某有改过表现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石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周先华人民陪审员 钟林炯人民陪审员 张贤良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