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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安民初字第149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石某某与甘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某,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安民初字第1497号原告石某某,男,1975年9月29日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江安县。被告甘某某,女,1973年5月29日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江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某某与被告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石某某于2015年9月30日以被告甘某某有改过表现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石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周先华人民陪审员  钟林炯人民陪审员  张贤良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