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亭民申字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杨东林与陈先海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亭民申字第00008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杨东林,金祥磅业公司驾驶员。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陈先海,无固定职业。再审申请人杨东林与被申请人陈先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亭民初字第08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杨东林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审 判 长 蔡金泽审 判 员 朱月明代理审判员 李绍忠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顾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