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40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冯尤涛与罗昌隆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4052号原告冯尤涛,男,1961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告罗昌隆,男,196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尤涛与被告罗昌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清偿了债务为由,而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冯尤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祖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 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