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民申字第188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陈树发与德清县久久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凤凰路分公司、德清县久久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德清县久久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凤凰路分公司,德清县久久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陈树发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民申字第188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德清县久久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凤凰路分公司。负责人:陈良水。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德清县久久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良水,该公司董事长。两再审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杭黎明,浙江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树发。委托代理人:陈树木。再审申请人德清县久久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凤凰路分公司(简称凤凰路分公司)、德清县久久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简称久久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陈树发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浙湖商终字第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凤凰路分公司、久久公司申请再审称:(一)浙江新东方保险公估有限公司不具有司法鉴定资质。该保险公估公司是由中国保监委颁发经营保险公估业务许可证的保险公估机构,而非司法行政机构颁发司法鉴定许可证的机构,无权对非涉保案标的进行鉴定和评估。一、二审以其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目录中,可予鉴定不当。(二)浙江新东方保险公估有限公司的公估报告结论不符合委托鉴定要求。本案的委托鉴定要求是对纠纷车辆是否人为损坏部分及该部分所需的修复费用进行司法鉴定和评估,然公估报告结论是纠纷车辆非正常使用造成的损失,此为不同的概念,不符合鉴定要求。(三)判决久久公司赔偿维修费用不符合合同约定。包车协议约定:承包期内,车辆损坏由久久公司修复,故应判决由久久公司修复,不应判决赔偿车辆维修费用。(四)二审判决久久公司赔偿车辆停运损失和停车费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凤凰路分公司、久久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之规定,申请再审。被申请人陈树发答辩称:案涉车辆车价40万元,租赁给久久公司后,车辆丢失,被人为损坏,造成7万多元的损失。鉴定机构由法院委托,车辆停放14个月,产生了停车费、停运费等,相信法院会主持公道。本院认为:本案存在如下争议,评析如下:(一)关于浙江新东方保险公估有限公司是否具有司法鉴定资质的认定问题。经查阅浙江法院对外委托机构信息平台,浙江新东方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列入其中,资质信息栏内(专业类别、资质等级、执业范围)记载为保险评估,无资质等级评定,全国),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经营保险公估业务许可证》载明的对保险标的出险后的估损理算和营业执照载明的经营范围对保险标的出险后的估损。一审法院委托鉴定的事项为车辆属于人为损害部分及该部分所需的修复费用,属于浙江新东方保险公估有限公司的业务范围,应认定浙江新东方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具有委托鉴定事项的司法鉴定资质。(二)关于公估报告结论是否符合委托鉴定要求的认定问题。一审法院委托鉴定的事项为案涉车辆属于人为损害部分及该部分所需的修复费用。浙江新东方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公估结论为:车辆非正常使用造成的损失维修金额为44559元。该公估报告查勘定损情况一栏中载明:经双方当事人口述车辆出租过程后,考虑到该车辆造成原因较为复杂,且委托内容为人为造成车辆损坏部分,故对该车辆损坏的配件,进行逐个分析、研究。据此,应认定公估机构作出的公估结论并不存在不符合委托鉴定要求的情况。(三)关于久久公司赔偿陈树发维修费用、停运损失和停车费是否正确的问题。凤凰路分公司与陈树发签订的包车协议虽约定有承包期内,车辆如有损坏,久久公司负责修复的内容。陈树发的一审中有要求久久公司支付车辆损失维修费的诉讼请求,一审期间,双方同意委托鉴定机构对案涉车辆人为损坏的维修费用进行鉴定,表明双方已对原合同的内容作了变更,否则委托鉴定则无实际意义。故一、二审法院按鉴定结论判决久久公司赔偿陈树发的车辆维修费用,有相应依据。对于车辆停运损失、停车费的负担,二审法院基于陈树发一直将该车辆出租,有一定的收益,停车费用客观存在等事实,行使自由裁量权,由久久公司与陈树发分担损失,并无不当。综上,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恰当。凤凰路分公司、久久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凤凰路分公司、久久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何忠良代理审判员 周进海代理审判员 伍华红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吕 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