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梅县法刑初字第19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胡俭牛、胡某元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州市梅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俭牛,胡某元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梅县法刑初字第195号公诉机关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俭牛,男,1979年6月19日出生于湖南省永州市祁阳县,汉族,初中文化,住原籍。2003年11月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0年,2014年1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14日被羁押,同年4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梅州市梅县区看守所。被告人胡某元,男,1965年7月27日出生于湖南省永州市祁阳县,汉族,文盲,住原籍。2005年12月因犯抢劫罪被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2008年8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14日被羁押,同年4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梅州市梅县区看守所。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检察院以梅县院公诉刑诉(2015)1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俭牛、胡某元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美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俭牛、胡某元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12日,被告人胡俭牛、胡某元商谋到梅州市盗窃,被告人胡俭牛让被告人胡某元以每天200元的价格租了出租车司机卢某的出租车。4月13日,卢某按被告人胡俭牛的要求,驾驶粤BS17**小汽车载被告人胡俭牛、胡某元到兴宁市大富豪酒店住宿,17时20分许,卢某又开车载胡俭牛、胡某元由兴宁市来到梅州市城区,19时许,卢某在胡某元的指引下将车开至梅州市梅县区新城办事处香港花园B区后门的路边,胡某元先下车进入香港花园B区小区内,当胡某元发现别墅区61号被害人凌某齐的家中无人时,便用电话通知胡俭牛过来。胡俭牛从61号大门攀爬进别墅,撬开一楼饭厅的窗户进入屋内实施盗窃,盗得人民币9769.77元、港币1100元、首饰20件、三星S5手机、四套邮票等物品。得手后胡俭牛攀爬大门离开,和在外面望风的胡某元会合,一起返回车边,然后卢某载着两名被告人一起回到兴宁市大富豪酒店。2015年4月14日17时20分,公安机关在兴宁市大富豪酒店门口抓获胡俭牛、胡某元,并对胡俭牛、胡某元在大富豪酒店居住的302房进行搜查,在房间内搜查出盗得的现金人民币共9769.77元、港币1100元、首饰19件、手机一部、四套邮票,以上物品均已发还给被害人凌某齐。经梅州市梅县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首饰19件价值人民币22273元、三星S5手机价值人民币2500元。涉案总金额人民币34542.77元,港币1100元。上述犯罪事实,二名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侦查机关的受案登记表、被害人凌某齐陈述、证人卢某、谢某芹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辨认笔录、被告人指认作案现场及赃物照片、监控视频截图、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及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归案经过证明、人口信息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胡俭牛、胡某元目无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二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分别惩处。公诉机关指控二名被告人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胡俭牛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二名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均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胡俭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O一五年四月十四日起至二O一七年六月十三日止;罚金自判决确定之日起一个月内交纳)。二、被告人胡某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O一五年四月十四日起至二O一七年一月十三日止;罚金自判决确定之日起一个月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潘伟熙审 判 员 张巧玲人民陪审员 李利巧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旭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