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民诉前调字第0010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铜陵东宝实业有限公司与安徽宁铜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民诉前调字第00100号原告:铜陵东宝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县。法定代表人:谈金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春阳,安徽智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宁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法定代表人:任兴明,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于2015年10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铜陵东宝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宁铜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诉前调一案,原告铜陵东宝实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安徽宁铜建设有限公司民诉前调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铜陵东宝实业有限公司提出撤回对被告安徽宁铜建设有限公司民诉前调的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铜陵东宝实业有限公司撤回民诉前调的申请。代理审判员 杨 琴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周文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