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铁县民二初字第3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杨鹤与金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铁县民二初字第363号原告:杨鹤,男,1989年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邵桂英(系原告母亲),女,1967年生,汉族。被告:金凯,男,1985年生,汉族。原告杨鹤诉被告金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鹤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鹤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鹤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退回原告杨鹤25元。审判长 庞万学审判员 关 丽审判员 戴龙雨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武晓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