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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铁县民二初字第3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杨鹤与金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铁县民二初字第363号原告:杨鹤,男,1989年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邵桂英(系原告母亲),女,1967年生,汉族。被告:金凯,男,1985年生,汉族。原告杨鹤诉被告金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鹤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鹤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鹤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退回原告杨鹤25元。审判长  庞万学审判员  关 丽审判员  戴龙雨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武晓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