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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香法刑初字第24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茹某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茹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珠香法刑初字第2454号公诉机关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茹某,女,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044X。因本案于2015年8月12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被逮捕,现押于第一看守所。辩护人石艳梅,广东华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刘莎,广东华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以珠香检公诉刑诉(2015)23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茹某犯赌博罪,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程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茹某及其辩护人石艳梅、刘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自2015年4月份起,被告人茹某在其居住的珠海市香洲区前进一街16号2单元509房内,分别收受邓某、韦某、阿党、陆姨等赌客的香港六合彩外围赌博投注号码及投注款,并将收到投注号码及投注款,交给上家“林生”(另案处理),获得投注特码总额的10%的提成。其中,被告人茹某从第88期至93期,共收受多名赌客的投注款共计人民币79841元,获利共计约人民币8000元。2015年8月12日,被告人茹某在上述居住地点被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茹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邓某、韦某的证言和辨认笔录,证人李某的证言,证人卓某的证言和辨认笔录,抓获经过,检查证,检查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开户资料,通话记录,户籍资料,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茹某主观恶性小,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初犯,愿意退赃缴纳罚金,请求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本院认为,被告人茹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茹某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茹某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茹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茹某非法所得人民币八千元,予以追缴;扣押在案的手机二部,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香港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罗康茂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