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恭民执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杨巧玲与江庭飞特殊程序执行裁定书
法院
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恭城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巧玲,江庭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恭民执字第75号申请执行人杨巧玲。被执行人江庭飞。本院在执行杨巧玲申请执行江庭飞、陈鸾娇关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中,广西壮族自治区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恭民初字第270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22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先后到金融、土地、房产、车管、工商等部门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恭民初字第27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广西壮族自治区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恭民初字第27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玉芳审判员 张 伟审判员 秦品钦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胡 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