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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黄商初字第32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林军与夏群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军,夏群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黄商初字第3205号原告:林军。被告:夏群辉。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军与被告夏群辉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军于2015年10月15日以被告要求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林军负担。审 判 员 王文荣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任青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