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黄商初字第32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林军与夏群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军,夏群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黄商初字第3205号原告:林军。被告:夏群辉。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军与被告夏群辉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军于2015年10月15日以被告要求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林军负担。审 判 员 王文荣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任青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