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周民申字第2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邢佰鹏与邢金华合同纠纷申诉复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周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周民申字第251号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邢佰鹏,又名邢志强,男,1971年10月21日生,汉族,住郸城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邢金华,男,1975年7月9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再审人邢佰鹏因与被申请人邢金华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郸城县人民法院(2015)郸民初字215号民事判决和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周民终字第14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再审人邢佰鹏申诉称:两级法院漏列当事人,原审判决解除合同的理由不成立,依法请求再审。本院认为:原审认定申诉人未按协议约定履行义务,被申请人有权作为涉案土地的权利承受人请求解除,原审判决并无不当,申请人亦未提出充分的证据支持其申诉请求。申请人的再审请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邢佰鹏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周海峰审判员 李 静审判员 王迎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燕振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