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义行初字第000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韩久林、韩云峰诉义县林业果树局、第三人许凯撤销林权证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久林,韩云峰,义县林业果树局,许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义行初字第00031号原告韩久林,男,1946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韩云峰,男,1971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二原告委托代理人王万春,辽宁润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义县林业果树局,住所地义县义州镇振兴街。法定代表人常纯,系该局局长。第三人许凯,男,1976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久林、韩云峰诉被告义县林业果树局、第三人许凯撤销林权证一案中,原告韩久林、韩云峰以本案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其另行告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本案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其另行告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本院应准予原告的撤诉申请。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韩九林、韩云峰的撤诉申请。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韩久林、韩云峰负担。审 判 长 于 博代理审判员 张福贵代理审判员 赵思含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玉辉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