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执字第11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山东松乔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山东豪诺医药物流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1131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松乔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法定代表人窦大海。被执行人山东豪诺医药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法定代表人李海滨,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山东松乔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依据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长民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山东豪诺医药物流有限公司支付欠款97037.57元、受理费5867元、支付逾期违约金13193.88元,申请债权共计116098.45元。2015年06月16日,本院以(2015)长执字第1131号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山东豪诺医药物流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长执字第113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审 判 长 曹立新人民陪审员 郭 汝人民陪审员 刘 鹏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贾 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