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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33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李仲宝与张广合、王秀玲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仲宝,张广合,王秀玲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丰民初字第3362号原告:李仲宝。委托代理人:王翠花。被告:张广合。被告:王秀玲。案由:追偿权纠纷被告张广合、王秀玲由李仲宝及李久成担保向李孝敏借款,逾期后李孝敏起诉,本院判决张广合、王秀玲还款,判决李仲宝与李久成承担连带责任,后经强制执行,李仲宝代偿15000元,现原告李仲宝起诉追偿。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一、由被告张广合与王秀玲向原告李仲宝偿还代偿款15000元,自2015年11月1日开始每个月的月底前给付1000元,至该代偿款15000元还清为止。二、原告李仲宝放弃利息。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张广合、王秀玲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怀刚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冬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