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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茌法执字第89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杨存平与刘修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茌法执字第896号申请执行人:杨存平,男,196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刘修玉,男,1966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杨存平与刘修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茌平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6日作出(2015)茌商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彭文华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刘修玉偿还彭文华货款10594.8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彭文华、杨存平同意刘修玉以31000元偿还刘修玉欠杨存平、彭文华(2015)茌民商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2015)茌民商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本金10594.8元元、23872元及迟延利息及垫支案件受理费、保全费462元。二、刘修玉于2015年阳历10月15日前付清。三、杨存平、彭文华对过付款自行分配。并已履行过付,执行完毕,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5)茌商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崔永涛代审判员 刘 峰代审判员 王树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周 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