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执字第29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金昌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某某种植回收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昌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295-1号申请执行人金昌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甘肃省金昌市人。申请执行人金昌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某某种植回收合同纠纷一案,永昌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3日作出的(2014)永清民初字第199号民事调解书,已于2014年7月23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金昌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某某的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无法查明,申请执行人金昌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李某某的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本案中的种子、化肥款2950元、诉讼费50元,合计3000元暂无法得以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永昌县人民法院(2014)永清民初字第19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开荣审判员 杨开成审判员 俞志斌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子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