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二初字第123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佛山市某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与广西某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某电气技术有限公司,广西某电气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二初字第1231-1号原告佛山市某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江湾路X号X层东侧。法定代表人曾某。被告广西某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高新大道西段X号技术中心楼X楼。法定代表人梁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市某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某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广西某电气有限公司名下价值628828.21元的财产,并请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为其担保。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于2015年8月4日出具了保单保函,表示自愿为原告佛山市某电气技术有限公司查封、冻结的申请作担保。如原告财产保全申请错误致使被告遭受损失,经法院判决由原告承担损失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告在限额内进行赔偿。保函期限:自被保险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之日起至保全损害之债诉讼时效届满时终止。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广西某电气有限公司名下价值628828.21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到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梁付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罗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