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粤高法民申字第219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金武祥与深圳市利宝华时装厂劳动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金武祥,深圳市利宝华时装厂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高法民申字第219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金武祥,男,汉族,户籍地址湖北省应城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深圳市利宝华时装厂,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负责人:邵晔麟,总经理。再审申请人金武祥因与被申请人深圳市利宝华时装厂(以下简称利宝华厂)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深中法劳终字第21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金武祥申请再审称:1.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支持我的8000元误工损失费;2.应按照《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八条的规定支持我的3497元加班费;3.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支持我的3497元拖欠加班费的赔偿金;4.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持我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综上,请求依法予以再审。利宝华厂答辩称:金武祥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劳动合同纠纷。根据金武祥的再审申请,本案的争议焦点是金武祥的误工损失费、加班费和赔偿金等诉讼请求应否得到支持。对于金武祥的再审事由及请求,其在一审、二审上诉及判后答疑时均有提出,一、二审判决针对其主张逐项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和论述,并在二审法院判后答疑中再次进行了详尽的解释及答复,并无不妥,本院予以支持,在此不再赘述。金武祥申请再审也没有提供新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故其再审申请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金武祥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金武祥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 恒代理审判员 廖云海代理审判员 杨 洪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范兴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