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环民初字第149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沈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环民初字第1496号原告沈某某。被告赵某某。原告沈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诉讼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以其在起诉后被告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原告沈某某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沈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韩鹏云审 判 员 黄 靖人民陪审员 郭振昌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鑫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