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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环民初字第149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沈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环民初字第1496号原告沈某某。被告赵某某。原告沈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诉讼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以其在起诉后被告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原告沈某某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沈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韩鹏云审 判 员  黄 靖人民陪审员  郭振昌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鑫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