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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厂执字第2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杨启东与杨春龙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厂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启东,杨春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厂执字第243号申请执行人杨启东。被执行人杨春龙。申请执行人杨启东与被执行人杨春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17日做出的(2013)大民初字49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杨春龙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杨启东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3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杨春龙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大民初字第49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宝云审判员  胡 军审判员  冯爱民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泉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