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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区民初字第134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张旭与解东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旭,解东风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区民初字第1344号原告张旭。被告解东风,张家口市宣化区捷安特自行车专卖店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旭诉被告解东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旭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旭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张旭负担。审判长  吕书宇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洪波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