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宣区民初字第134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张旭与解东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旭,解东风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区民初字第1344号原告张旭。被告解东风,张家口市宣化区捷安特自行车专卖店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旭诉被告解东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旭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旭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张旭负担。审判长 吕书宇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洪波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