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一终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黄奎与正平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奎,正平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正平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茶卡至格尔木公路工程CGSG10标段项目部,XX明,大柴旦灿胜劳务队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一终字第9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奎,男,汉族,1966年5月22日生,个体。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正平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生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克华,青海盐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正平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茶卡至格尔木公路工程CGSG10标段项目部。代表人聂亚潮,项目经理。委托代理人郭宏武,男,汉族,1974年10月30日生,正平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茶卡至格尔木公路工程CGSG10标段项目部书记。被上诉人(原审被告)XX明,男,汉族,1986年2月15日生。第三人大柴旦灿胜劳务队。负责人刘灿胜。委托代理人刘洋,男,汉族,1988年3月2日生,大柴旦灿胜劳务队职工。上诉人黄奎因与被上诉人正平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正平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茶卡至格尔木公路工程CGSG10标段项目部、XX明、第三人大柴旦灿胜劳务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2014)格民初字第3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黄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5200元,由上诉人黄奎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巴学农审 判 员 马建平代理审判员 鲍丽娜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