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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阎执字第0037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秦西平、党霞与西安嘉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西平,党霞,西安嘉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阎执字第00377-1号申请执行人秦西平,男,1963年7月14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党霞,男,1967年1月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西安嘉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阎良区胜利路中段嘉华商城1幢4层。法定代表人叶兆春,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秦西平、党霞申请执行西安嘉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西安市汉唐公证处作出的(2015)陕证执字第224号执行证书,被执行人西安嘉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秦西平、党霞案款750万元、违约金150万元、利息67.5万元(截止2015年7月10日)、逾期罚息112.5万元(截止2015年7月10日)及从2015年7月10日还清借款时的利息和罚息、案件公证费500元、律师代理费20万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78400元的义务。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西安嘉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未在指定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我院于2015年8月24日对被执行人西安嘉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位于阎良区胜利路东段(皇城丽都综合楼)01幢1单元10101室(西安房权证阎良区字第0105**号)、01幢1单元10102室(西安房权证阎良区字第0105**号)、01幢1单元10103室(西安房权证阎良区字第0105**号)三房产予以查封,该房产现处于评估拍卖阶段,因评估拍卖时间较长。经征询申请执行人秦西平、党霞意见,其同意本案退出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2015)阎执字第0037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待发现被执行人西安嘉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处分查封财产未获完全清偿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阮建锋执行员  代发振执行员  张 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