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沂南保字第69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王中九与王庆军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中九,王庆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沂南保字第697号申请人:王中九,男,1972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沂南县。被申请人:王庆军,男,1974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沂南县。申请人王中九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申请冻结被申请人王庆军在沂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工资,保全价值3万元,并向本院提供担保人王志军所有的鲁Q8XX**号雪佛兰牌小型轿车做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王庆军在沂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工资3万元;二、查封担保人王志军所有的鲁Q8XX**号雪佛兰牌小型轿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依法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遵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戚强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