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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襄城执字第0024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襄阳市农业产业化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襄阳天虹农资有限责任公司、张青林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襄阳市农业产业化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襄阳天虹农资有限责任公司,张青林,耿玉梅,饶明朝,李红梅,张革化,李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襄城执字第00248号申请执行人襄阳市农业产业化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树成,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襄阳天虹农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虹农资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青林,天虹农资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张青林。被执行人耿玉梅,系被执行人张青林之妻。被执行人饶明朝。被执行人李红梅,系被执行人饶明朝之妻。被执行人张革化。被执行人李华,系张革化之妻。本院在执行襄阳市农业产业化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襄阳天虹农资有限责任公司、张青林、耿玉梅、饶明朝、李红梅、张革化、李华担保责任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经全国查控系统查询,目前暂未查到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经向相关部门查询,也暂未查到被执行人车辆、股权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08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茂玉审判员  乔 勇审判员  胡明杰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建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