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强民初字第008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王荣翠与段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荣翠,段虎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强民初字第00821号原告王荣翠,女,生于1972年1月30日,汉族,小学文化。委托代理人齐文洲,宁强县广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段虎,男,生于1971年8月18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荣翠诉被告段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依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处分的真实意思表示,经审查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荣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王荣翠负担。审判员 康天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孟紫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