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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牟民初字第34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杨亚光与吴胜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亚光,吴胜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牟民初字第3451号原告杨亚光,男,1992年5月8日生,汉族。被告吴胜强,男,1980年6月21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亚光与被告吴胜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亚光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亚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六千零二十五元,减半收取三千零一十二元五角,保全费二千一百七十元,由原告杨亚光负担。审 判 长  陈怀杰审 判 员  杨景慧人民陪审员  王立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苏 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