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牟民初字第34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杨亚光与吴胜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亚光,吴胜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牟民初字第3451号原告杨亚光,男,1992年5月8日生,汉族。被告吴胜强,男,1980年6月21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亚光与被告吴胜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亚光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亚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六千零二十五元,减半收取三千零一十二元五角,保全费二千一百七十元,由原告杨亚光负担。审 判 长 陈怀杰审 判 员 杨景慧人民陪审员 王立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苏 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