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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民(商)终字第0927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北京泥人张艺术品有限公司与北京市丰台区宛平工商实业总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泥人张艺术品有限公司,北京市丰台区宛平工商实业总公司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商)终字第092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泥人张艺术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芦沟桥张郭庄水泥厂院内。法定代表人张铁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崔浩,北京市远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市丰台区宛平工商实业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卢沟桥城北街88号。法定代表人张际夏,经理。委托代理人姚文军,北京市营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北京泥人张艺术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市丰台区宛平工商实业总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5)丰民(商)初字第082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北京泥人张艺术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北京泥人张艺术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北京泥人张艺术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一审法院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3596元,由北京市丰台区宛平工商实业总公司负担1798元(已交纳),由北京泥人张艺术品有限公司负担1798元(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至一审法院)。二审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北京泥人张艺术品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晓莉代理审判员  张 君代理审判员  林文彪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夏佳琪 来自